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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谁说借款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就要不回来?
2021-10-24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下面我们将从平谦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入手,探讨民间借贷案件中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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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2日,陈大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苏小宝汇款20万用于生意周转,并于当日签订借条两张,约2019年10月22日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20日支付利息。苏小宝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陈大龙支付利息四次,共计16000元。但自2019年3月起,苏小宝一直未支付利息,陈大龙多次向苏小宝催要,但苏小宝拒不支付。

二、争议焦点: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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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理分析:

1、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第二十五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第二十五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五、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大龙与苏小宝属于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那么,作为主张有利息一方的陈大龙就必须拿出证据才能证明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根据陈大龙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苏小宝在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2日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陈大龙支付每月利息4000元,和陈大龙与苏小宝口头约定月息2%的内容相印证。苏小宝已经以其实际行动,承认双方约定利息的存在。因此,双方的口头约定的利息有效。

六、裁判观点

在法院判决中,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苏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明细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同时,因被告苏某每月有规律还款4000元,可以认定上述还款为偿还的利息,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故判决被告苏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七、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虽然陈大龙与苏小宝仅口头约定利息,但苏小宝却以实际行动每月偿还口头约定的利息。陈大龙提供的银行流水正好可以印证双方口头约定的事实。这也是陈大龙这起案件胜诉的关键之处。但是在绝大多数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双方仅口头约定利息,而借款方又从未偿还过任何利息。那么在出借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就容易归入“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律师建议,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归还期限、逾期未还利息、违约责任等,同时借款人也要留存相应的录音通话,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捍卫借款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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